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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
在网上出售250袋河豚鱼干,总价****元,江苏南通的孙女士本以为可以小赚一笔,没想到这成为她的噩梦。买家郑军(化名)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、没有注明保质期为由,将孙女士的父亲(孙女士网店的主体)告上法庭,要求十倍赔偿。法院一审判决孙女士父亲十倍赔付****0元,二审维持原判。(据11月8日极目新闻)
孙女士感觉很冤,认为她卖的并非预包装食品,而是食用农产品。而食用农产品,法律并未强求注明保质期。但法院认为袋装的河豚鱼干属预包装食品,无保质期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,据此判赔。
河豚鱼干属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呢?这还真是一个问题。据报道,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,河豚鱼干应当属于食用农产品,不用强制标注保质期。有律师也表示,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并非预包装食品,无需注明保质期。
也就是说,同样一件商品,属不属于预包装食品,法院的判决和有关部门及律师的认定不一致,这让人有些费解。另外,即使同样是法院,认定和判决,各个地方也有不同。
2019年6月3日,郑军之母徐某兰向江西宜春男子熊某网购了野生河豚鱼干,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索赔时,法院认为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,无需注明保质期。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、可能使人中毒,但均是其推测的结果,其并未食用也未受到损害,索赔没有事实依据。
各方认识不一,法院判决不一,难免就会有人钻空子。根据极目新闻报道,孙女士认为,这起案件的起诉人,一家四口疑为职业打假人,参与打假的案件难以计数。也就是说,如果属实,他们并非严格意义上的“消费者”。而一些地方在审理打假相关案件时,索赔者是“消费者”还是“职业打假者”,判决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。
不论如何,看了这起案件,不少网友就想到了四个字:罚当其罪。在食品安全方面,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。严格来说,河豚鱼干只是没有标注保质期,并不等于商品变质了,就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。罚十倍,合不合适?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,合不合适?河豚鱼干在市场里称重散卖没问题,加个包装寄出去又是另一个标准,这到底又合不合适?
对孙女士而言,也不能说没有错的地方。比如这个包装是外包的,河豚鱼是养殖的,上面却有“野生”字样,显然也是误导消费者。而网店虽然标明产品保质期180天,但包装袋上却又缺少这一条,所以被别有用心者抓住了把柄。
其实,人们呼吁的还是对河豚鱼干的认定,全国能有一个标准。如果属于预包装食品,网店经营者也会小心对待,不敢马虎。每个地方、每个部门认定不一致,无疑就会给经营者误导,认为这样卖也没事,从而惹上麻烦。另外,各个地方的法院认定也不一致,会给别有用心者钻空子的机会。
当然,这对网店经营者也是一个提醒,对经营行为严格一些,从紧一点,也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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